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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经营者滥用自媒体影响力传播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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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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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经营者滥用自媒体的影响力将真伪不明或虽然真实但极具误导性的信息广泛传播,使用煽动性、侮辱性词语对同业竞争者进行评论,容易导致公众对该同业竞争者的商誉产生负面乃至否定性评价,构成商业诋毁。               

供稿:裴一歌

编辑: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1)京73民终4332号

一、案情简介

链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是一家为房屋买卖、租赁提供经纪服务的公司;链家公司经核准取得了一系列含有“链家”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链家”也系该公司具有识别性的企业字号。小屋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房地产经纪等,经营“贝壳找房”网站(www.ke.com)及相应APP,为消费者及各房屋经纪公司、经纪人提供房产中介交易服务平台。

好房通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并提供技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经营好房通官网(www.htfsoft.com)及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han-house)。

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主张好房通公司在公众号持续发布的24篇文章构成商业诋毁(内容包括:“贝壳之前,链家对这个行业做了什么——食人鱼,吞噬着整个行业”、“你还记得链家如何凭借资本的优势,疯狂打压其他中介同行吗?”、“这就是链家系的真实本质……吞噬着这个行业上下游所有的环节;更像食人鱼,打破房地产经纪业的生态链,结果是链家一家独大……”、“链家画了一个互联网平台的饼——贝壳!这是一个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扮演者售票员的新技俩!……瞄上昔日的竞争对手,开始忽悠中小型房产中介为他打工,摇身一变,恍如当代黄世仁,圈一些土地(贝壳平台),拉一些杨白劳门(中介)成为他的佃户”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好房通公司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好房通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han-house)中删除涉案24篇文章内容,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好房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本案中,链家公司的企业字号为“链家”,主要提供房屋交易居间服务,链家公司享有一系列包含“链家”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贝壳网与链家公司在业务上相互关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小屋公司运营贝壳找房网站及APP。好房通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涉及链家、贝壳网的相关业务,链家公司、小屋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地位。好房通公司的经营业务中包含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服务等,并经营好房通官网(www.htfsoft.com)及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han-house)等网站及应用,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属于房屋买卖、租赁居间服务的提供商。好房通公司与链家公司、小屋公司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高度重合或关联密切,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直接的业务竞争关系,属于同业竞争者。

对于涉案24篇文章,一方面,注明了转载自具体网页或微信公众号的部分文章并非好房通公司撰写;未明确标注转载来源的文章为好房通公司系撰写并传播。另一方面,该24篇文章是否为好房通公司撰写,不是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否定性判断标准。即使24篇文章均系转载,但好房通公司客观上也进行了传播行为,这属于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判断涉案24篇文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关键在于文章内容是否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虚假信息是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即这些信息是无中生有编造而来,而误导性信息包括真实或部分真实的信息,往往以模棱两可、以偏概全、真伪不明的状态呈现,使受众对客观事实产生了认知偏差。误导性信息不侧重于言论在客观事实上真实与否,而侧重于该言论所传达的“意义”为相关受众主观认知的后果,即表述的内容和方式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受众的误解。在认定信息是否造成误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具有主观性,对此可从信息的内容、表述方式以及传播的特点等客观因素综合分析。

好房通公司认为涉案24篇文章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撰稿者的主观分析评价,但根据其提供的媒体报道、文章、视频、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央视媒体、电视台及出版报刊等发布的文章或视频是基于对个案的介绍和分析,较为客观反映了相关事件的发展全貌,对事件进行了较为中立的评论;涉案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具体个案、具体情形作出的处理结果,而今日头条、新浪财经、北京乐居网、腾讯网、企查查、搜狐网、每经网等网络文章的所涉事件的客观性、真实性无从查证,难以作为认定涉案24篇文章内容真实的依据。涉案24篇文章在介绍涉及链家及贝壳网的个案情形并发表评论时大量使用煽动性、情绪性语句,例如“链家对这个行业做了什么——食人鱼,吞噬着整个行业”“狼子野心并不可怕,可怕的这头狼极度不要脸,还标榜自己是行业领袖”“链家为什么转型做贝壳——黄鼠狼给鸡拜年”“链家模式如果成功将杀死所有人!”“链家已经在国内迎娶了第五个‘姨太太’,这次娶到了满堂红这个广州媳妇儿”等带有极强个人主观色彩的内容以及负面评价,向受众明示或暗示链家及贝壳网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了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是一家性质恶劣、毫无诚信的企业。好房通公司所传达的信息与前述媒体报道和相关机关作出的认定结果存在明显差异,显然超出了对客观事件进行客观、全面、中立、公允地评论范围,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中的误导性信息。

此外,好房通公司所运营的公众号中介胜经拥有几十万粉丝数量,涉案24篇文章的阅读量从几千至十万加不等,其传播速度和范围都达到一定规模。从公众号“中介胜经”的内容上看,其不仅是好房通公司的宣传平台,也属于好房通公司为他人发布广告赚取利润的渠道,好房通公司通过发布前述煽动性、情绪性文章吸引公众关注,实现流量变现,因此其发布涉案24篇文章的行为也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更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好房通公司未对其撰写或传播的文章真实性和非误导性谨慎审查,存在主观过错。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好房通公司滥用自媒体的影响力将真伪不明或虽然真实但极具误导性的信息广泛传播,使用煽动性、侮辱性词语进行评论,容易导致公众对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企业商誉产生负面乃至否定性评价,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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